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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审意外曝出汽车租赁“潜规则”

发布时间:2019-08-13 22:23:22 点击量:731

     去年4月25日下午3点多,王伟驾驶轿车沿友谊何路由北向南行驶,行至湿地公园附近时,不慎撞上了一辆横过马路的电动车。事故发生后,骑车女子吴某伤势不轻,后经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。

     经交警部门认定,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分别承担同等责任。吴某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,后经鉴定,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。加上误工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残疾赔偿金等,共计损失13.9万余元。因为这笔赔偿款,吴某将王伟告上了法庭。除此之外,她还将肇事车车主黄军、保险公司及租用黄军车辆的周吉一块给告了。

     这本是一起普通的车祸。在这场官司中,有四名被告,租车人王伟、车主黄军、承租人周吉、保险公司。承租人周吉,开了家汽车租赁公司,但他却是以个人名义跟黄军租车,双方还合同约定:不得转租。

     正是因为这纸约定,黄军觉得自己没有责任,因为黄军租车给王伟的行为本身就违约了。凭借着这一点,保险公司也认为自己无责,因为王伟不是合法驾驶人,没有得到车主允许驾驶车辆出了事故,保险公司不赔。

     其实,黄军自己也经营着一家汽车租赁公司,他将自己的家用汽车租给同行王伟,却又约定王伟不得再转租。此举在外人看来不能理解,但保险公司却在这场官司中无意发现了租赁市场的“潜规则”。

  焦点一:车主是否存在过错?

  4月9日下午,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肇事者王伟未到庭。庭审中,关于赔偿责任,车主黄军首先发话,其代理人认为,本次事故,黄军不是赔偿主体,黄军不具有法定过错,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。理由是:2013年4月11日,黄军将车辆租给周吉使用,双方合同约定:租赁期间不得转让,同时约定合同期间出现事故,由承租人赔偿。可事实上,周吉是在黄军不知道的情况下,将车出租给王伟使用。王伟未经车主允许驾驶了这辆车,由此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失,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,不足部分由周吉、王伟承担。而周吉却说,王伟租车,他是通知过黄军的。“我在租车给王伟前,打电话给黄军,告知他我已经把车转租给王伟了,我有通话记录话单。”

  焦点二:营运车还是私家车?

  保险公司表示,根据保险条款及第三者保险条款规定,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指的是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,致人身损害或者财损的,由保险公司赔偿。本案中,王伟并不是合法驾驶人,未经车主同意驾驶该车,据此,保险公司不能赔偿。

  同时,保险公司强调,保单上面已经明确写明,该车是家用车辆,可根据黄军与周吉的租赁合同,该车已经变成了盈利车辆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 对此,黄军称,其口头告知过,购买保险的时候同时加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,在购买直通车车险时告知了保险公司其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的业务。

  焦点三:赔偿责任由谁来担?

  原告认为,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,黄军、周吉都是从事汽车租赁的,王伟租车的时候,黄军是知道其租车的,是默认的,王伟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车辆使用权,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中对原告进行优先赔偿。

  对此,黄军认为,在本次事故中,涉案车辆不具备营运性质,不符合营运性质的特点。

  承租人周吉则认为,在这件事上他没有过错,他与王伟的合同是没有过错的,肇事者是王伟,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 保险公司则表示,王伟未到庭,保险公司不认可其存在驾驶资质,据此无论是交强险和商业险都不承担责任,王伟不是合法驾驶人员,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,被保险人投保的家庭自用车辆,用于租赁,该车辆两次出租,据此根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条款,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将营运车辆从事营运,而发生事故的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综上,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。金陵晚报将继续关注。

 “私家车”放租

  车主和承租方都有风险

  庭审结束后,保险公司在接受采访时称,如果不是黄军、周吉在转租的问题上产生分歧,保险公司不可能知道二人之间转租之事,也不可能得知该车已由家庭用车变成了营运性质。可以说,二人间这次的“不和谐”暴露出了一个行业潜规则,在此之前,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做了多少次“冤大头”。

  针对这一情况,记者采访了几家保险公司,以要给车辆保险为由咨询,是否可以为自用车投保营运车辆商业险,均被拒绝。在咨询过程中,有保险公司的出单员直接表示:“把自用车‘租’出去,肇事后骗保,已经是公开的秘密。” 但是,由于取证较难,保险公司经常为这种“骗保”行为埋单。

 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管信辉律师表示,目前汽车租赁市场并无明确管理规定,但私家车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后,自用车辆进行牟利,与“黑车”无区别,一旦被交通部门发现,将承担非法营运的责任。

  管律师强调,私家车放租过程中,车主和承租方都有风险。一旦承租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,甚至造成车辆丢失,车主或承租人都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除非车主将车辆过户到租赁公司名下,然后再签订相关协议,注明所有权并对责任进行划分,这样风险可转至租赁公司。但是,这只是一种设想,因为租赁公司早已准备了一份为他们自己规避所有风险的协议,再以利益为诱饵,将风险抛给了私家车主。对于私家车车主而言,“万一”出现交通事故,骗来了保险属于犯法,骗不来就得自己赔。此举,不可取。